时间:2022-09-23 浏览:
优发国际四川开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奖励
(2017)川1723知义27号
优发国际异议人:中石油川庆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交通运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负责人:熊光明。
优发国际申请执行人:D某某,男,汉族,**、**、**出生,家住四川省达州市铜川区。
被执行人:唐方权,男,汉族,**、**、**出生,四川省开江县人。
被执行人:重庆崇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方全。
在本院执行D与唐方全与重庆崇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瑞物流)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川庆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崇瑞物流)中石油重运公司对本院第十次执行裁定(2016)川1723执行第347-10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结束。
异议人中石油川庆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交通总公司表示,一、异议人与崇瑞物流签订了两份《运输吊装服务框架合同》,约定崇瑞物流为异议人提供运输服务以及长清地区的吊装服务,由于崇瑞物流的违约和沉重的债务,双方尚未最终达成和解,无法确定应支付的运输费用。同时,崇瑞物流未开具全额发票提示异议人按合同约定付款。截至目前,无论崇瑞物流是否违约,初步估算异议人需向崇瑞物流支付的总运输费不超过10550688.75元(含税)。由于崇瑞物流未与异议人结清,崇瑞物流未提供全额发票,无法完成相关税款抵扣,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二、崇瑞物流的应收账款已被其他四家法院保全并执行。分别是:2015年12月30日,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冻结155万元。 2016年1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冻结200万元,2016年1月13日达州市铜川区人民法院冻结200万元,2016年12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欠债” 《履约通知书》要求强制执行到期债券 3,763,534 元。目前公司无余额可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的规定,请撤销(2016)川1723执行第347-10号执行裁定,停止执行崇瑞物流对异议人的索赔5.5亿。
申请人执行人D称,崇瑞物流已与中石油重运达成和解。在崇瑞物流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申请人及执行人已于2017年投资开具了55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于7月25日交付给中国石油重运总公司,已满足付款条件中国石油重运公司在2017年7月26日给法院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可协助执行本案的金额为450万元。 2017年8月25日,公司通知长庆交通事业部于9月8日前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支付崇瑞物流应收账款450万元。没有平衡让法院强制执行。中石油重运重瑞物流应收账款1055万元。在D XX执行冻结崇瑞物流600万元应收账款案前,2015年12月3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冻结155万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冻结2 2016年1月5日,达州市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冻结200万元,共计555万元。开江县人民法院现请求提取应收账款450万元,不影响前执行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中国石油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能终止法院的执行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在申请人D XX与执行人唐方全、重庆崇瑞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申请人执行人D XX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提起诉讼前的保全。 ,本院根据D某某的申请,作出(2015)开江民包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依法对重庆崇瑞物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运输费)399万元以内将被冻结三年。 2015年12月25日,法院向崇瑞物流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年12月25日的回执应为崇瑞物流。暂停支付200元,已于2016年底支付给医院。
在被执行人D提起诉讼后,本院在诉讼中,根据D的申请,对重庆崇瑞物流有限公司作出(2016)川1723财宝第6号民事裁定书。重庆交通运输总公司川庆钻井工程有限公司600万元以内冻结,为期三年。2016年3月2日,向中石油重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2016年6月16日,本院对D某某、唐方全、崇瑞物流民间借贷纠纷作出民事判决(2016)民事判决书57传1723,判决书:一、@ > 被告人唐方全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17.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17.1万元为基数,2015年9月18日至还款日,月利率为2%),本判决生效后效力 1个月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重庆崇瑞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方全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经本院判决,唐方全、崇瑞物流以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为由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撤回上诉处理。生效,因为 t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履行扣押义务,D XX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日本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中国石油重运公司送达(2016)川1723执347第347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请求中国石油重运公司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执行人D应履行欠执行人崇瑞物流717.1万元的债务。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送达中国石油重运(2016)传1723 执行第347-9 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重瑞物流在中国石油重运的应收账款。送达(2016)传1723执行第347-1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崇瑞物流在中国石油重运公司的应收账款550万元。 2017 年 7 月 7 月 25 日,向中国石油重运公司提交 550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 年 7 月 26 日,中国石油重运总公司对本院作出不服裁定(2016)川 1723 执行第347-10). 回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实际可协助法院执行的金额为 450 万元。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rt致函中国石油重运,要求中国石油重运提前协助执行应收账款450万元。 2017年8月12日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中石油重运根据法院复函,向长庆交通事业部发出关于协助执行崇瑞物流应收账款的通知,要求长庆交通财政部支付崇瑞物流450万元。 9 月 8 日前应收该医院的款项。
同时查明,中石油重运于2016年3月2日前收到:一、2015年12月3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区)法敏初字第17832号要求冻结崇瑞物流155万元应收账款,二、2016年1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工字00114- 1 执行协助通知中要求冻结崇瑞物流200万元应收账款;三、2016年1月13日达州市铜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财宝7号请求冻结崇瑞物流) 200万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执行协助通知;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法院于2016年3月2日对崇瑞物流应收中国石油重运公司的应收账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三、法院冻结了重瑞物流在中国石油重运公司的应收账款555万元。 2017年7月7日,法院向中国石油重运(2016)川1723执347)1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要求崇瑞物流收回崇瑞的应收账款。中石油重运物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回覆法院,同意协助法院执行崇瑞物流应收中石油重运 450 万元的应收账款,并通知长庆交通厅直接将钱交到本院。 2017年8月4日,法院致函中国石油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请求中国石油协助执行应收账款450万元。本院认为,中石油的复函是对本院根据崇瑞物流在中国石油重运的应收账款余额及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顺序的认可。6)川1723执行第347-10号执行裁定及提前发函协助执行的通知,撤销崇瑞物流应收中石油重运450万元的账款。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石油重运认为未满足支付条件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无余额可供执行,中国石油重运于2017年7月26日回复本院。中方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提出异议中石油对本院执行(2016)川1723执行第347-10号执行裁定)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中石油川庆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交通运输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翁庆宇
帅宗玉法官
黄承斌法官
2017 年 10 月 30 日
优发国际业务员罗荣景